24小時服務專線0800-555-355

如何報繳遺產稅?

1.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應在規定申報期限,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2.如被繼承人為受死亡宣告者,其申報期限應自判決宣告日之日起算6個月內辦理申報。

3.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者,以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內申報;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上開期間如期申報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之規定申請延長申報期限;其已在申報期限或延期申報期限向法院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准以延長至法院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1個月內申報。

4.被繼承人於大陸地區死亡,經大陸地區有關單位出具死亡證明者,應於該死亡證明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

5.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其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於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表示之日起2個月內,依前述1.規定辦理延期,但該繼承案件有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者,仍應由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

6.債權人依據法院民事執行處之通知,代位申報遺產者,應俟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申報期限過後,繼承人仍未申報遺產時,始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

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繳納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逕向當地經收稅款處繳納;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2個月繳納。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規定繳納期限,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或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一併收;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Line線上客服

友站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