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處的東西毀損,該由誰來修繕?
有東西毀損是自己來修理?還是要叫房東來修理呢?這個也是很常發生在租屋糾紛裡面。因為曾經發生過的狀況是:蒩屋處有東西毀損,請房東來修理,但是房東置之不理;等到完全毀損,卻要求承租人賠償。
依照民法第429條,關於租賃物的修繕,原則上都是由「出租人」負擔。這可是有明文規定的。
且民法第437條規定,在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果「有需要修繕」的地方,原則上都要通知出租人,但是出租人原本就知道了,就不需特別通知。
而且,當租賃物有需要修繕時,承租人懶惰、或找忘記通知出租人,導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租賃物,那麼,基於承租人有保管義務且有注意義務下,承租人可是要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的損害喔!
所以當租屋處有東西毀損,請記的通知出租人前來修繕!這是法律賦予出租人的義務、承租人的權利。